建築機械操作員聲稱不勝與妻子分隔港澳兩地,把踏入少女期的女兒當成感情替代對象,在她約九至十六歲的七年間,在香港及澳門兩地,多次與女兒發生性關係,女兒一直沒有激烈反抗,只暗暗盼望「沒有下一次」。事件在去年揭發,被捕父親昨於高院承認亂倫及非法性交等五罪,但法官卻「踢爆」他首次犯案時,妻子就在住所內,對其說法有所保留。現先索取被告的精神和心理報告,以及事主的創傷報告,將被告收押至七月廿日始判刑;官並明言很大機會判他長期監禁。
五十三歲被告承認在○四至一一年間,干犯一項非禮、一項與未滿十六歲少女非法性交及三項亂倫。控方案情指,事主X是被告親女,九五年在澳門出生,案發時X與父母及兄長居於港島區。被告首次犯案是○四年,涉及非禮,當時年約九歲的X就讀小學四年班。被告趁其長子在客廳,妻子在浴室時,於其睡房內捉住X的手去摸他的陽具。
至○九年,X母去了澳門工作,某日被告趁家中無人時,開始與X亂倫。X雖不喜歡,但因尊重被告而沒有反抗。同年另一日,被告再於澳門住所內與X性交。因此事非在港觸犯,無法控告亂倫罪,律政司改控可將刑責伸延至境外的非法性交罪。
其後在一○至一一年,被告又兩度在香港住所與X亂倫,X對被父侵犯,一直沒有激烈反抗,只暗盼沒有下次,亦無向人透露事件。直至一四年底至一五年初,她在佔領運動中認識了一名朋友,才首次向對方披露遭侵犯。X其後向志願團體求助,並居於庇護宿舍。至一五年七月再告訴母親,並與兄商量後於八月報警,被告被捕後亦即時承認指控。據知X現居於澳門,無打算返港。
辯方昨求情時強調,被告即時認罪,對事件感後悔,而犯案期間並無對X施用暴力、威嚇或利誘。辯方又解釋,被告是因與妻長期分隔港澳兩地,感到寂寞和對X產生感情所致。惟法官指,首項控罪發生時,其妻亦在屋內,因此對辯方解釋有保留。法官最終要求警方派員到澳門,為X錄取創傷報告以作量刑。
案件編號:HCCC 18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