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三月一日「光復元朗」的反水貨客示威期間,兩名男子被發現身上攜帶分別五支及一支辣椒油噴劑,兩人當場被捕,並各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武器罪,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雖然辯方指稱涉案的辣椒油傷害力不大,被噴中效果僅等同「沙吹入眼」;但裁判官昨於判刑時強調,若有人使用該噴劑,會令現場的衝突加劇,必須判予阻礙性刑罰,將二人分別判囚九個月和六個月。
首被告陳耀成(卅四歲)和次被告鄭偉成(廿九歲),首被告有不相類的案底。辯方昨求情時稱,涉案的辣椒油噴劑分量少兼濃度低,對人體傷害不大,而無業的首被告曾在佔領運動期間提供救傷服務,案發時只是準備提供急救;次被告原任職搭棚工人,但一四年遇上車禍受傷後,他自組公司聘請他人搭棚,本案的定罪將令他一無所有。
裁判官判刑時指,同意涉案噴劑的濃度不高,不會對他人構成嚴重傷害。但裁判官同時指出,在兩名被告被捕的不遠之處有人示威,並衝擊警方防線,警方需使用武力應付,若有人使用噴劑會令衝擊加劇,或因此會有人受傷,因此判刑要反映事件嚴重性;對事發時攜帶五支辣油的首被告判囚九個月,攜一支辣油的次被告則囚六個月。
辯方隨即替兩被告申請保釋以等待上訴,但遭法庭拒絕。
兩名被告被指於去年三月一日在元朗安寧路神色慌張,加上首被告身穿保護盔甲且纏上多個腰包,因此遭警員截查,發現二人管有辣椒噴劑。兩名被告自辯時分別稱,因嗜辣及喜食「變態辣雞翼」才隨身攜帶辣油,又指辣油是朋友所贈;惟裁判官裁決時直指兩被告的辯解是「砌詞狡辯、莫名其妙」,毫不可信。
案件編號:TMCC 60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