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搶警水樽官飭令反省

【本報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及秘書長黃之鋒,以及立法會議員陳偉業,前年六月十一日到中聯辦外焚燒大型白皮書道具時,被指阻撓上前滅火的警員而被捕。四人早前被控共三項阻差辦公罪,經審訊後昨於東區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但黃之鋒因「搶警水樽」而被裁判官指斥他行為不當,須深切反省之餘,亦不獲批訟費。

裁判官裁決指,接納警方事發時已讓示威者行使示威權利,包括提供化寶桶讓他們燒紙牌,只是該紙牌太大,火勢開始不受控,加上現場環境狹窄及聚集人多,任由火勢燃燒確會危害公眾安全,故警方弄熄火種屬正當執勤。

不排除不知倒水者為便衣警

裁判官續指,首被告黃浩銘(廿六歲)及次被告陳偉業(六十歲)一度令警方不能一次過將水樽的水倒出,增加救火難度,屬阻撓警方執行職務;惟官亦不能排除二人不知倒水者是便衣警,故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

至於第三被告羅冠聰(廿二歲),因事發時一直背向警方,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羅是刻意阻擋警方,故判他脫罪。而第四被告黃之鋒(十九歲)則不停回頭望,明知身後有警員仍以身體阻擋,行為雖不恰當但未達阻撓程度。而黃之鋒搶警員水樽的行為則屬蓄意,但其行為並無挑動群眾對警方的不滿。裁判官認為黃的搶樽行為,只會為警方帶來不便,不屬阻撓警方職務,雖判他脫罪,但着黃之鋒要深刻反省。黃之鋒在庭外回應,會牢記裁判官所言。

案件編號:KTCC 221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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