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楊家誠洗錢案上訴終院

【本報訊】英冠球會伯明翰前班主楊家誠,前年三月在區院被裁定洗黑錢七億二千萬元罪成,被重判入獄六年,楊事後獲准提出終審上訴。案件昨於終審法院開審,預計審理三天。

上訴一方主要爭拗點是控方指涉款是可公訴罪行得益(即黑錢)時,需否證明「可公訴罪行」是甚麼、洗黑錢罪要證明犯案者的心態是甚麼及過往每項罪行不容許重疊的規則,是否適用於洗黑錢案。

之前曾服刑一年五個多月後獲准保釋的上訴人楊家誠(五十五歲)。在妻子王曼酈等親友陪同下到庭。昨日所見,楊從剛離開監獄時滿頭白髮及身形瘦削,已變回一頭黑髮及精神飽滿,且回復過往圓潤身形、神情亦見輕鬆。

律師指罪行定義過闊

上訴人代表律師陳詞指,香港最初是參照英國而訂立有關的洗黑錢,但發展下來控罪卻出現分歧,香港的控罪最終變成控方毋須證明黑錢是來自哪種可公訴罪行,只需證明犯案者當時有否合理理由相信是黑錢便可入罪,律師認為罪行定義屬過闊,控方應證明黑錢的實際資金來源。律師又指,控方亦需要證明楊的心態應該知道該些是黑錢,例如他有否知識分辨資金來源等。

律政司代表律師回應指,每個地方有不同情況,香港修訂洗黑錢罪之目的,是打擊國際性洗黑錢活動,需考慮難以證明款項的實際來源,故毋須必定要跟從英國案例。而且楊未能解釋到涉案款項來源,他指稱是來自股票交易,但他亦未能清楚解釋,何解能以遠低於市價購入並以高價售出,故原審法官才拒絕接納其證供,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FACC 1,5,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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