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以遺產執行人身份昨入稟高院,代替一名於十五年前去世的男子,要求完成一宗廿四年前未完成的物業交易,女子欲以廿萬元「尾數」購入馬頭圍道嘉信大廈一個高層單位。不過,被指在廿四年前已收了一百萬元訂金「售樓」的女業主,昨受訪時卻道出另一版本,稱她當年只是協助一名經營桑拿浴室的男友人向男死者借錢,她在不知情下簽署了售樓合約,她亦從未收過訂金。
這宗離奇賣樓案,女原告許紫霞,以死者林炎的遺產執行人身份興訟;女被告何月蓮(七十二歲),是嘉信大廈涉案單位的業主。
入稟狀指,死者於九二年九月與被告簽訂買賣合約,以一百廿萬元購入被告的單位,死者並支付了一百萬元訂金。雖然交易未有按合約所訂的九三年八月廿七日或之前完成,但被告沒有取消合約和殺訂,死者○一年九月過世。
原告聲稱,該份於廿四年前所訂的合約,現仍有法律效力,遂於今年三月透過律師給被告廿萬元的本票作為「尾數」,要求完成交易,但被告拒絕。原告遂興訟,要求法庭下令被告完成售樓交易;原告並提出交替性申索,要求法庭把涉案單位的六分之五業權判給原告,或退回一百萬元訂金給原告。
本報昨向與訟二人查詢,原告一方未能聯絡上,而何月蓮受訪時指,當年她根本沒有賣樓,也沒有收過死者訂金,故早前接獲原告要她售樓,令她感到冤枉及不明所以。何憶述,早年經朋友介紹,認識一名經營桑拿浴室的陳姓男子,後來入股陳的公司。陳當年為擴充業務,向死者借款一百萬元,死者要何與陳同上律師樓簽文件,何當時曾在白紙上簽名,陳則開了一張一百萬元支票給她為證,何至今仍保留該支票,何指未知是否與此有關。
法律界人士陸偉雄指出,樓宇買賣未能完成可以有很多不同原因,一旦在限期後交易仍未完成,理論上合約會自動失效,賣方不需特意作出行動把合約取消,便可自動「殺訂」。陸又指,正常樓宇買賣中,訂金多寡本身並不決定買方可獲多少業權,即使買方的訂金達至樓價的九成九,如合約限期之前,買方無法完成交易,便不可獲樓宇的業權;但他指這亦要視乎簽訂合約時的具體條文,以及有否書面寫下的口頭承諾。
案件編號:HCA 142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