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主席張宇人早前帶團去美國三藩市,了解美食車嘅營運情況。尋日訪問團向立法會提交報告,指當地政府喺設立美食車規例係以靈活自由、彈性運作同利民便利為原則,目的都係想提高經營者嘅意欲同動力,同時又認為政府唔應該就美食車數量同經營地點設限制,覺得應該要由市場力量去決定。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Greg蘇)舊年都去過三藩市考察美食車,仲去埋倫敦同悉尼添,但佢考察完,政府喺推行美食車先導計劃,喺數量同經營點都設限,委員會份報告無疑係摑咗Greg蘇一巴。點解有咁大差別,究竟Greg蘇當時係咪「真·考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