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亞假難民被遞解出境後又偷渡回港,納稅人枉花遞解出境費用。一名曾提出酷刑聲請被拒、遭本港法庭頒發遞解離境令押解出境的巴基斯坦籍男子,日前又偷渡來港,昨日在荃灣法院提訊時更再「舉手」提出聲請。而港府每遣送一名假難民回國,連同負責押解的四名入境處人員,單是機票開支最高可達七萬二千元,入境處本財政年度便預留七百六十五萬元作遞解假難民之用。但是隨着愈來愈多假難民「穿梭」香港與原居地,遞解費用實際是白白浪費,而納稅人則要為這筆冤枉錢埋單。多名立法會議員均指,遞解成本高得令人擔心,批評港府婦人之仁。
有資深前線入境處人員指,若一名人士被發出遞解令,須先檢查其旅遊證件是否有效,如失效,便要為他在本港使領館重新申請,需時長達一個月,即有關人士可再逗留多一個月;至取得有效證件後,便會為被遞解離境者訂購回國機票。以遣返回印度為例,該名資深人員指,主要會選乘該國的航空公司,若遣返回巴基斯坦,則選乘飛中東的航空公司,兩地的單程機票均約為三千元一張,若遣返回非洲國家,亦同樣選乘飛中東的航空公司再轉機,單程機票約為八千元一張,但尚未計算押解他們的入境處人員費用。
該名資深人員續稱,被遞解離境者通常是非自願上機,為免對同機其他乘客構成安全威脅,入境處須派出三至四名人員陪同上機,以遞解一名非洲籍人士回國為例,有關人士的單程機票費八千元,連同負責押解任務四名入境處人員來回機票開支六萬四千元,一次遞解出境行動的機票開支可能高達七萬二千元。
根據財政預算案部門開支資料顯示,入境處本財政年度預留七百六十五萬元作遣送假難民之用,主要為支付機票開支。
不過,遞解出境的開支實不限於機票費用,該名資深前線人員指出,若被遞解人士一旦對遞解令提出反對或提出免遣返聲請,入境處要為他們安排翻譯及協助他們尋求法律援助,支出「絕對唔講得少」。
資料顯示,自二○○九年至二○一四年二月,即實施統一審核機制前,在拒絕個案中,已有一千八百卅九人已離港;另入境處過去兩年所發出的遞解離境令或遣送離境令,每年平均約二千五百宗。
至於發出遞解令的原因,若有關人士如非法入境者觸犯刑事法例罪成,而有關罪行的最高刑罰達某些年期,法庭可向該名人士發出遞解令,待他服刑完畢便可即時遞解出境,且屬永久有效,即再度回港已屬違法。根據《入境條例》,違反遞解離境令,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