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電子訊息舉報 7年減76%

【本報訊】商業或滋擾訊息令人煩不勝煩,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昨起訴一名屢次發送商業傳真訊息者,指其涉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三十九條。通訊辦表示,自二○○七年十二月條例生效至去年底,市民不滿違例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舉報個案大減,由二○○八年有八千七百九十二宗舉報,大幅減少至去年的二千零七十六宗,七年間減少約七成六。

通訊辦表示,接獲市民舉報有商業傳真訊息發送人發送沒有其姓名或地址的訊息,且發送者的取消接收選項的線路疑被截斷,令收訊人無法向其發出拒絕或取消接收其宣傳訊息的要求,通訊辦接手調查後,先於去年十月依例向該發送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發送人停止傳真訊息的違例發送,不過,通訊辦其後繼續收到相關發送人發送訊息的舉報,顯示該發送人沒有遵守執行通知,今年一月,通訊辦採取突襲行動,收集進一步證據展開檢控行動。

共發逾三千勸喻及警告信

通訊辦發言人指出,自條例於二○○七年十二月全面落實之後,截至今年四月底,通訊辦向違反或可能違反條例的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發出三千一百八十二封勸喻信、六百九十一封警告信及二十六份執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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