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婦向前夫追債140萬押後審

【本報訊】女子與丈夫結婚三年,於前年離婚後,入稟高院向前夫追討一百四十多萬元款項,當中包括結婚開支、借給前夫做生意的貸款、代前夫向銀行商借的款項、代前夫清還的卡數及離婚訴訟開支;另外亦包括電話費、水電費及家庭開支等雜費。前夫婦對簿公堂的案件,原定昨於高院開審;惟男方在開審前,申請修改抗辯書並要求補交證人供詞。法官考慮後批准男方的申請,但要他支付前妻一方的訟費,案件則重新排期審理。

被告准補交抗辯及證詞

女原告駱惠儀(譯音)及男被告文冠雄昨均有現身法庭。其實法官早前已有頒令,指明若被告不遵照限期呈交證人供詞,審訊時便不能傳召證人作供。但法官昨參閱被告擬修改的抗辯書內容後,認為被告一方的理據,並非完全無可爭論。法官因此決定批准被告的申請,下令他在七天內呈交新一份的抗辯和證詞。

案件編號:HCA 118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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