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於二○○九年向有線寬頻旗下香港有線電視「有線第1台」的網絡電視服務,追收○七年至○九年共三年的牌照費,但有線電視指有關服務屬《廣播條例》中的互聯網服務,因此認為應獲豁免。
雙方就事件對簿公堂,高院原訟庭於去年裁定有線要繳交○七及○八年的牌照費共二百一十五萬元,但毋須支付○九年的牌照費。政府提出上訴,上訴庭昨判政府上訴得直,下令有線要繳交○九年的牌照費約一百七十九萬元。
高院原訟庭於去年裁定,採用全球專屬IP才屬互聯網,而有線自○八年七月開始才採用全球專屬IP把電視服務傳送到解碼器(機頂盒),故之前不能享有《廣播條例》的豁免,有線要向政府繳交○七年和○八年的牌照費,但不用繳交○九年的牌照費。
上訴庭昨日指出,電視節目是提供給觀眾收看的,觀眾是在屋內觀看電視節目,而不是在大廈的公共地方觀看,因此在界定牌照費是否可獲互聯網豁免時,解碼器是否入屋是一條界線。
由於有線電視的解碼器只是設在大廈公共地方,並未能入屋,有線電視提供的電視服務不算互聯網服務,故未能享有《廣播條例》的豁免,需要向政府交牌照費。
案件編號:CACV 13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