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涉收利益海關明日之星脫罪

【本報訊】被視為海關明日之星的海關署理高級監督李漢華,被指未經許可涉嫌收受女下屬廿八萬元貸款,而遭廉署控以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但女下屬卻指稱該筆錢是交予李投資。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昨於東區法院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五十三歲被告李漢華,原被控於一三年十二月卅日未得行政長官許可下,而從其當時下屬、即海關高級關員何燕珊收取廿八萬元貸款。裁判官昨裁決時指女事主何燕珊供稱偶然與被告相約午餐,又偶然談起投資後,而交錢予被告投資。

官質疑控方立場隨便

裁判官質疑有關投資安排全賴一個信字,卻沒有任何文件紀錄。雖然事主證供存有疑點,但控方指稱相關款項屬借貸的說法,亦只是依賴個信字,卻無細則、無文件,「控方咁嘅立場都好隨便啫!」故法庭不能排除有關款項是投資,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 424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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