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刊》在審訊時,不斷強調今次案件涉及新聞自由,但法官昨在判詞中,對《壹週刊》的報道手法作出嚴厲批評。法官指出,人人都珍視表達自由和新聞自由,但這並非案件的重點所在,他斥責《壹週刊》不論在採訪求證或取捨素材,均達不到負責任的原則,因此不能以負責任新聞報道以作免責。
法官指出,本案真正重點,是當新聞報道手法不負責任時,是否要為誹謗負責,這無涉新聞自由,有如此要求亦非要阻礙新聞界行使其監察權力。《壹週刊》其中一項抗辯理由,是指洗髮水含致癌物質的問題關乎公眾利益,而涉案報告是《壹週刊》人員負責任報道的成品,故根據案例可免除誹謗責任。
法官則指,就算報道的題材與公眾利益息息相關,亦不等於新聞工作者可任意妄為,報道時完全不用謹慎,同樣,法律雖容許新聞報道或會有誇張,但亦非全無限制。
法官在判詞中,就《壹週刊》由收到讀者報料、到採訪到撰文的過程,逐個環節作出分析。首先,《壹週刊》在報道刊出前三個月,首次收到報料人的爆料信,指霸王的洗髮水含過量二噁烷,並提供自費進行的化驗報告。但事後有證據顯示,報料人可能與另一間洗髮水生產商有關,《壹週刊》卻未有在此方面作足夠查證。
《壹週刊》記者林瑜婷其後就二噁烷的性質作出查問,依賴的卻多是新聞報道而非科學文獻。當時林手頭上唯一的科學數據,是來自澳洲的標準,將二噁烷的安全含量,定在100ppm(百萬分之一百)。林作供時也承認,對於二噁烷是否會是致癌物,以及吸收多少方屬超標,未有確實結論。但法官就指,林未能圓滿解釋,她在報道上寫道含量少於10ppm才屬安全的理據何在。
法官批評她作結論的方法,是以個人觀感代替實證,做法完全不顧邏輯、任意和不科學,她撰寫的報道亦沒有把她收集到的其他標準客觀列出。
除選材有偏差,法官亦批評涉案報道未有公正地將霸王的回應呈現,並且在全無證據基礎下,指控霸王產品含二噁烷是因霸王貪平採用劣質原材料。相比之下,霸王投訴《壹週刊》只給予極短時間回應指控,以及《壹週刊》的編輯會將報道標題由「霸王含致癌物」改成「霸王致癌」,嚴重性已不及上面提到的問題。
總括而言,法官認為《壹週刊》在報道時,沒有查證報料人背景,忽視澳洲安全標準,而採納的標準又欠缺理據,文章又沒向讀者介紹其他標準,並向霸王作出無依據的指摘。凡此種種,都顯示出其報道手法,遠遠不及法律要求的客觀和負責任標準,因此不接納此免責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