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高院原訟庭雖裁定《壹週刊》誹謗霸王集團,但法官下令《壹週刊》僅賠償三百萬元,有社會人士及立法會議員均指,壹傳媒作出誹謗及失實報道無數,惡行昭彰,但賠償額僅是霸王申索的二百分之一,連律師費都不夠,對霸王極不公平,未能產生阻嚇作用,壹傳媒只會繼續將「賠償當成本」;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法官今次裁決參考了內地法律,但此舉是否適用於在港審訊的案件,值得深思。
一直關注壹傳媒失實報道的前屯門區議員陳雲生狠批,壹傳媒惡行昭彰,旗下《壹週刊》今次誹謗霸王集團,僅需賠償三百萬元,「真係離晒大譜!」,因《壹週刊》對霸王造成的負面影響,例如商譽及營業額已無法挽回,消費者的購物習慣亦已因報道影響而改變,難以逆轉,賠償額「連車馬費都唔夠」,對受害人極不公平。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亦批評,有關報道嚴重誹謗霸王集團,影響旗下產品在內地至海外的銷售,令霸王傾家蕩產,法庭今次對《壹週刊》實在太鬆手,可謂「賠償當成本」,根本無法起阻嚇作用,認為罰款三千萬元也不為過。
本身是法律界人士的立法會議員謝偉俊稱,由於未有聽審,只能從報道作出評論,但認為法庭應考慮互聯網的威力,遠較紙媒的實體報道深遠,而法官今次參考內地法例,指原始發布者不需為轉載行為負責,又是否適用於在本港審訊的案件,亦值得深思。
大律師龔靜儀亦指,霸王在國際上名氣極大,計算出來的損失有根有據,損失高達六億元,僅獲三百萬元賠償,比例可謂「蚊型」,認為商業誹謗應有合乎比例的賠償,不能只作出象徵式賠償,否則不能反映案件嚴重性。大律師陸偉雄指,由於未閱讀判詞,故不評論個案,但認為法庭裁定傳媒誹謗,正好帶出一個重要訊息,傳媒雖有監察社會責任,但亦要確保報道內容真實,落筆、刊登前也要諗清楚,否則要承擔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