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失常漢街頭斬傷男女案揭警署亮刀無人理

患精神分裂的無業漢身攜兩把刀,去年十月先進入西區警署內對着警員自言自語,期間他一度把刀放在枱上,雖然警員未有留意到,但閉路電視拍下其一舉一動。之後他離開警署即亮刀當街追斬途人,一男一女當殃受傷,警員到場要擎槍將他制服。無業漢昨於區院承認兩項意圖傷人及一項管有攻擊武器共三罪,法官先索閱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察看是否要判予醫院令,被告收押至六月三日判刑。

案情指被告張天龍(四十三歲)於去年十月十九日早上七時許,進入西區警署坐在一名康姓警長面前,二人隔着一張枱及電腦屏幕,被告坐下後自言自語一番後,表示要去社署而離開,但他再折返入警署要借電話,致電後再離開警署,而警署內的閉路電視則攝錄到,被告曾把刀放在枱面再放回袋內。

被告出警署後,先在西邊街及德輔道西交界亮刀,欲刺向一名六十五歲林姓男途人的腹部,林用手擋格遭刺傷手腕。被告之後追着兩名女途人,最終斬傷一名四十五歲陳姓女途人的手臂及後背等。此時在警署內的康姓警長赫然見到被告在外面斬人,遂以對講機找警員增援,警員到場並拔槍指被告,終將他壓在地上制服及拘捕;並發現被告當時除了手持一把刀外,袋內另藏一把刀。

警誡下被告稱只記得曾到過警署,其後再有印象時已在醫院內,他否認該兩把刀屬於他,又指記不起發生何事。他稱到警署是想引起警方注意,他並指當時無出現幻聽,但知自己「做錯事」。經精神科專家診斷後,證實被告患有被害妄想症及精神分裂症。

三次案底 或判醫院令

控方透露被告過往有三次案底,兩次與暴力有關。辯方求情指被告的父母年老,被告因受到精神病影響才犯案,辯方希望法官可對被告判予醫院令,並建議先拿取其精神科醫生報告作考慮,最終獲法官接納。

案件編號:DCCC 112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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