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刀防南亞人 小販輕判兩周

【本報訊】由內地來港定居逾十年的男小販,聲稱因為曾遭南亞裔人士欺負,故買了一把摺刀隨身帶備以自衞,但被警察截查發現而將他拘捕,並控告他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案小販昨在東區法院認罪,他求情時提到之前無帶刀,是因為「嗰時仲未有南亞裔報道」。裁判官喻他應相信警察可以保護市民,最終判他入獄兩星期。

官:應信警察保護市民

廿八歲被告黎發仔,承認於本年三月十日,在西環西安里休憩花園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摺刀。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於二○○○年來港定居,在港讀至中三畢業,現職小販,在南丫島幫家人賣菜,月入五千至六千元;辯方指由於被告曾被南亞人士欺負,故帶刀自衞。

裁判官相信被告對他人無傷害性,但被告來港十五年,希望他學習香港法律,無合理理由帶刀,即使聲稱用來自衞,亦是犯法。裁判官喻被告應相信警察會保護市民,不用帶刀自衞。

聞南亞裔報道起帶刀

被告聞言,禁不住開腔說,他一二年與家人爭吵遂離家出外謀生,曾在公園及網吧流連,「嗰時仲未有南亞裔報道,所以無帶刀」,又曾遇警方截查時被警員恥笑,「笑我無工開,瞓街」。惟裁判官打斷其發言,指法庭明白被告所指,已給予最輕的判刑。

案情指,案發日下午五時許,警方進行反爆竊巡查,行經上址發現被告形迹可疑遂上前截查,在被告右褲袋中找到摺刀;被告稱刀是在去年二月,於西環日本城購買,用作自我保護以防被欺凌,警員拘捕被告後,警誡下他重申是用作自衞。警方到被告住所搜查,未有發現。

案件編號:ESCC 1538/2016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