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空公屋被逐 新移民婦覆核

居於九龍德朗邨的新移民婦,被房委會揭發大部分時間將其公屋單位丟空,房委會在四個月內廿二次突擊家訪均無人應門,水電錶亦顯示連續一百四十八日無用水電,經調查後遂頒遷出令要求收回單位。婦人聲稱她每天在外等女兒放學後,為省水電煤氣費,會帶女兒到快餐店做功課和吃飯,認為遷出令對她是過分嚴苛,因此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撤銷遷出令。

申請人陸玉嫻(譯音)現年四十四歲,與十二歲讀小五的女兒居於德朗邨一單位。申請人在申請書稱,房委會在去年一月收到投訴,指其單位長時間丟空。在去年三至七月間,房屋署人員先後廿二次突擊家訪均無人應門,職員其後與她預約上門調查,發現其傢俬家電有極少使用的痕迹,家中亦只有小量其女兒的課本和讀物。

承認與女兒非經常留宿單位

房署人員從水錶電錶讀數發現,單位最少連續一百四十八天無用水電,信箱也至少大半個月無收信。房委會於八月底決定以她違反租約為由發出遷出令。申請人不服,向房委會的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今年二月聽取其申請後決定將之駁回,延至本月五日頒發書面理由。

申請人於申請書中回應房委會的結論,她承認與女兒並非經常在單位留宿,但解釋指,她有糖尿病、膽固醇過高及子宮有問題,無法工作,靠綜援維生,並全職照顧女兒。由於女兒就讀的學校遠在上水,她每天六時許起床送女兒上學後便在學校做義工、或在大埔及北區的社署辦事處等女兒放學。她為節省水電煤氣費,女兒放學後,她會帶女兒去快餐店做功課、溫習和吃飯,周六、日會全日帶女兒去課外活動。

屋中無課本 稱同學家溫習

至於屋中無課本,申請人聲稱,調查期間,有同學見她女兒每朝花逾一小時上學,提議讓她女兒到其家留宿,方便溫習準備考試,申請人有感於女兒與朋友建立友情不易,認為這樣對女兒有幫助,故接受提議讓女兒離家。其餘放假時間,她會帶女兒回內地見親戚。

申請人現稱,根據《基本法》和《人權法》,她與女兒的居住權受到保障,署方處理其個案時,措施需與情節的嚴重性符合比例,並要顧全她與家人的尊嚴。申請人認為把她們驅逐出公屋,對她們造成的困難會超乎比例,而房署查到的蛛絲馬迹,並不足以證實她們違反租約讓單位空置,故要求法庭撤銷遷出令。

案件編號:HCAL 87/2016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