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公司違私隱例罰1.6萬

【本報訊】一間銷售推廣公司因違反兩項《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分別是直銷前未有採取指明行動通知資料當事人,以及取得其同意與沒有依從資料當事人拒收直銷訊息的要求,而繼續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銷。該公司昨在觀塘裁判法院認罪,合共罰款一萬六千元。

辯稱職員忽略「拒收名單」

根據案情,案中事主在一四年向一間酒店的餐廳訂座,並提供其姓氏及手提電話號碼作為訂座資料。事主其後,即當年四月接獲電話,推銷該酒店的會籍及服務,他已隨即表示對該酒店的會籍沒有興趣,並向來電者表明拒收有關直銷訊息,來電者亦表示同意。不過,事主在五月仍收到有關直銷電話,查詢來電者身份後才被告知是該酒店的外判商高馬(亞太)有限公司。投訴人於是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作出投訴,公署其後亦作出跟進調查。

被告高馬(亞太)有限公司昨承認兩項控罪,惟解釋指因該公司兼職銷售員未能收到最新的拒絕名單,又或者是有銷售員忽略拒收名單,故才再次向事主作出直銷推廣。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指,直銷公司應制訂一份不時更新的「拒絕服務名單」,讓員工有所依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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