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住所裝修發票改譚物業
案中四名被告依次是劉有為、譚伯榮、其姪譚曉杰,以及嘉信裝修工程負責人陳成業。X供稱在一三年七月中至八月初,她向負責公司裝修工程的譚曉杰表示,譚伯榮擬支付劉有為干德道住所的一半裝修費,而負責替劉裝修的陳成業,要收取裝修訂金,她告訴譚曉杰指,因劉的住所並非譚旗下公司的物業,公司未能報銷裝修費。X遂委託譚曉杰問陳,可否將發票上的裝修地址,改寫成譚名下的尖沙咀「流尚坊」地下大堂物業,最後譚曉杰便將已捏改的發票交給她。
譚曉杰的律師盤問X時指,上述對話屬X杜撰,譚曉杰根本不知譚伯榮替劉支付一半裝修費,譚曉杰也從沒參與捏改發票,X對此不同意。
案件編號:DCCC 1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