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現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用以規管淫褻及不雅物品的發布和展示。物品的作者、印刷人等可主動向淫褻物品審裁處,呈交有關物品送檢評級;同時,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亦會派員巡查書店、報攤等,把懷疑違例物品送交審裁處評級,甚至轉介警方作檢控行動。凡發布、管有或輸入以供發布的第III類淫褻物品,可被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將物品分為三類,第I類為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物品;第II類為不雅物品,不得向十八歲以下人士發布,且須將物品以封套密封,並載有法定警告告示;第III類為淫褻物品,一律禁止發布。而淫褻及不雅是指物品帶有暴力、腐化和可厭的成分。
審裁處須於收到物品五天內,進行評定及暫定類別,審裁處及後亦可應要求重新考慮物品的評定類別,並予以更改或維持。至於由法庭或裁判官轉交的物品,審裁處一般會在廿一天內完成相關聆訊的排期程序,並安排公開聆訊日期以鑑定物品中屬淫褻或不雅的部分。條例規定,如向青少年發布不雅物品,或不遵從有關發布第二類物品的限制,首次被定罪,可判罰款四十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判罰款八十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