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李漢華疑收利益 官拒召廉署作證

【本報訊】被視為海關明日之星的海關署理高級監督李漢華,涉嫌未經許可收受女下屬廿八萬元貸款,但女下屬卻指該筆錢是交予李投資,案件昨於東區法院續審。控方在辯方案情完結後,申請重啟控方案情並欲傳召廉署人員作證,但裁判官認為控方理據不足,否決其申請。控辯進行結案陳詞後,法庭將案押後至五月廿三日裁決,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五十三歲被告李漢華被控於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未得行政長官許可下,而從其當時的下屬、即海關高級關員何燕珊收取一筆廿八萬元貸款。

控方在結案陳詞時質疑,何聲稱與被告合作投資,卻要求被告每月作固定退款,又不計較賺蝕,屬不合常理;該筆錢明顯是借貸,並要求被告分期還款。辯方則指,何是高度信任被告,兩人雖共事僅三年,但事發時二人已認識十多年,故何爽快答應合作投資。又指被告雖向多間銀行及財務公司借貸,但全部「逢借必還」,毋須問何借款。

質疑「無單無據靠個信字」

裁判官指,對於何「偶然食個晏就話攞廿八萬畀對方投資」,金額不算少且「無單無據靠個信字」,而何更沒有和丈夫商量過,事件確實奇怪;但另一方面,控方同樣無文件證明何是借貸予被告。裁判官將案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ESCC 424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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