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運20人蛇 內地男控罪加重

【本報訊】一名內地男子涉嫌於今年三月駕駛機動舢舨,運載二十名南亞人士循水路非法入境香港,被本港警方截獲拘捕。他被控一項「協助及教唆他人未經准許而企圖在港入境」罪,案件昨日在荃灣法院再提訊時,控方改控他更嚴重的「身為船長而其船上載有尋求非法入境人士」罪,並加控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涉案懷疑「蛇頭」暫毋須答辯,繼續收押至五月廿七日再訊,案件將轉介區域法院審訊,其面對的新控罪最高可判監七年。

另涉危害海上安全

現年廿五歲的被告黃光豪,報稱來自陽江。控方昨表示,經諮詢律政司意見後,決定修改及加控對被告的控罪,並申請將案件轉介區院審理。被告明白兩項控罪,暫時毋須答辯,他亦沒有提出保釋申請,但表示保留不在場證據。裁判官遂批准將案件押後至本月廿七日轉介區院再訊。

經修改的首項控罪「身為船長而其船上載有尋求非法入境人士」罪,指被告於今年三月十八日身為一艘舢舨的船長,而該舢舨載有二十人尋求非法入境。另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則指被告於同日在無合理辯解之下,危害或致使危害該舢舨所載二十人的安全,即該舢舨上沒有配備滅火裝置、救生裝置及供晚間操作用的航行燈,並不適宜操作。

最高可判監禁七年

根據相關法例,被告原被控告《入境條例》的「協助及教唆他人未經准許而企圖在港入境」罪,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第四級罰款、即二萬五千元,以及監禁三年。現時控方改控《入境條例》另一條文的「身為船長而其船上載有尋求非法入境人士」罪,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後,可判處罰款六十萬元及監禁七年。至於另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後,可判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四年。

案件編號:TWCC 56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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