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民掟杯案 玻璃爆裂聲 CY「有啲驚」

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在前年七月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大會舉行期間,涉嫌向行政長官梁振英的方向掟玻璃杯,被控以一項普通襲擊罪,案件昨在東區法院開審。案中事主梁振英率先出庭作供,是首次有在任特首就刑事案出庭作證,他指當日看見有人扔紙張,隨後聽到身後近距離有玻璃撞擊地面的爆裂聲,他感到「有啲震驚」,定下神來意識到自己無受傷,便拾起玻璃並於稍後主動要求報案。梁振英作供未畢,明日繼續出庭作證。

被告黃毓民(六十三歲),被控於前年七月三日在港襲擊梁振英。黃昨仍沒委聘律師做代表,他對控罪表示「議會抗爭無罪,我不認罪」。黃亦一度反對讓梁振英擔任證人,質疑其證供可信性,但遭法庭否決。

拾玻璃碎返禮賓府交給保鏢

據梁振英供稱,他當日早上九時許到立法會會議廳出席答問大會,走到講台時,見有議員向其方向「掟」紙張及紙牌,隨後聽到身後傳出玻璃碎裂聲,「距離我好近」及撞擊力度大,他即時「定一定神」,意識到自己沒受傷。

梁指以往時有發生議員擾亂秩序的行為,但「今次有玻璃杯,喺我身後相當接近我,激烈撞擊」,故感到震驚。他看見有一塊玻璃較大,有一定厚度,便拾起放在身邊,他相信是立法會用的水杯。他其後返回禮賓府,把玻璃交予貼身保鏢。

梁振英接受黃毓民盤問時稱,「呢次係我主動要求報案,今次係第一次」。黃質疑梁聽見碎裂聲感到「震驚」,但仍氣定神閒拾起玻璃是違反常理;梁表示,繼續答問大會是其責任和工作。黃又質疑梁對擲物有不同說法,其口供與庭上證供分別用「拋擲」及「掟」字,更質疑梁是在警方準備好的供詞上簽署而已;梁否認,他多次強調「呢份口供清楚代表我本人對呢件事嘅供述」。

官准證人傳票發立會秘書長

梁尚未完成作供,他在庭上一度詢問法庭可否「早少少開,遲少少放」,因擔任證人已影響他很多活動,法庭最後將案押後至明天再續。

黃毓民昨開審前再提出證人傳票申請,指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及立法會議員張華峰都可能目擊事件,裁判官最後批准發證人傳票予陳維安,拒絕其餘三人的傳票申請。另外,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由律政司代表,向法庭申請在傳召他作證前個半小時才作通知,獲得批准。

案件編號:ESCC 261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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