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連城廣場舖位
原告九廣鐵路公司,被告分別是關鍵旅行社有限公司及佘慶豐。入稟狀指原告與關鍵於一四年二月七日簽訂為期三年的租約,關鍵租用原告旗下連城廣場的一個舖位,承租期是一三年八月至今年六月,月租七萬九千多元至約八萬八千元不等,擔保人是佘慶豐;租約並要求關鍵亦需支付電費、冷氣費及管理費等。但關鍵自今年二月起,一直拖欠租金、冷氣費及管理費等;自去年十二月底起亦一直拖欠電費,所有費用至今共欠約廿二萬六千多元。原告曾要求擔保人佘慶豐付款但不果,故入稟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並交出舖位。
案件編號:HCA 85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