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仕仁案 准往終院申上訴

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行為失當,於上任前後收取新鴻基地產高層利益一案,許仕仁及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等四名被告,於前年被高院定罪,並已在監獄服刑逾一年,他們正準備提出終審上訴。上訴庭昨裁定案中的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涉及重大法律爭議,應交由終審法院審理。上訴庭的裁決意味他們四人有機會取得終審上訴許可,但最終仍要交由終院決定。新地主席郭炳聯昨親身到法庭了解情況,離開時沒有評論。

上訴庭令三人付訟費

另外,上訴庭又下令郭炳江、新地前執董陳鉅源和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三人支付上訴訟費給律政司,郭和陳要各自分擔當中四成訟費,關則要支付當中一成訟費。律政司原本想向許仕仁索取餘下的一成訟費,但許已破產,取得訟費命令也無意義,故律政司無向許申索。

上訴庭指出,假若控方能證明以下事項:「許及與他串謀的人士達成協議,在許將就任政務司司長時付款給許,以換取許上任後繼續優待付款人或聽從付款人的指示」,則這樣是否足以構成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上訴庭認為該問題涉及重大法律爭議,應交由終院審理。

不過,許和陳要求上訴庭證明他們另一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定罪同樣涉及重大法律爭議,則被上訴庭拒絕,他們要向終院直接提出申請,否則便不能要求終院推翻該項定罪。

四人已向終院交文件

按終審上訴程序,四人獲上訴庭證明他們的上訴涉及重大法律爭議後,他們可據此理由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此外,終院也可基於案件出現嚴重司法不公或其他理由,就任何定罪給予他們上訴許可。據了解,他們四人已就各項定罪向終院提交上訴文件。許仕仁等四人於前年十二月被高院裁定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和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等罪名成立,許被判監七年六個月、陳判監六年、郭和關各判監五年。

案件編號:CACC 44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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