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壹傳媒旗下的《蘋果日報》,於八年前刊出報道誣衊長沙灣警署一名女雜工干犯盜竊案,令她患上抑鬱。女工事後民事控告《蘋果日報》誹謗及索償,高院經審訊後,去年裁定女工勝訴,下令《蘋果日報》要賠償約七十四萬元之餘,並臨時頒令它要支付訟費予女工。與訟雙方於早前均要求法官更改臨時訟費令,法官昨頒下判決書,駁回雙方申請;並再下令《蘋果日報》就是次的開庭申請,需付三分之二訟費予女工。
原告羅紫清,指稱《蘋果日報》於○八年五月廿五日刊出一篇誹謗她的報道,標題是「警署女雜工被指偷清潔用品」。由於該報道令原告聲譽受損和患上輕度抑鬱,她遂民事控告《蘋果日報》的東主兼出版商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印刷商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時任總編輯鄭明仁及撰寫報道的記者謝明明等四名被告誹謗。
高院於去年八月判原告勝訴,裁定被告賠償約七十四萬元給原告,並下令被告支付訟費給原告,但未有透露具體金額。被告就訟費令早前指,在案件開審前,被告曾提出賠償廿萬至卅九萬元給原告求和,加上法庭最終裁定的賠償額不足一百萬元,要求高院扣減有關訟費;而原告一方則提出,要法庭採用較高的評定訟費基準。法官昨反駁與訟雙方的申請時指,被告知道原告患上抑鬱後,仍沒有加大賠償金,並一直抗辯到庭,法庭不會接納被告要求扣減訟費的申請;但亦不會採用原告要求較高的評費基準。
案件編號:HCA 2155/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