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中年婦為即將被迫遷的港人前夫及兩名已十多廿歲女兒籌謀居所時「強出頭」,要求居於公屋的六旬前家姑收留不果後,竟野蠻發難:「你唔畀屋我哋住,我打死你」,並出拳兼亮刀追打老人家,而眼見母親被襲的兒子,則在最後關頭才出手制止,惟家姑的手及腹部多處已遭刀傷。被捕婦人昨於區院承認一項意圖傷人罪,法官理解在港住屋問題的嚴峻,但嚴斥被告帶着九吋生果刀見家姑,顯然有備而來,且揮刀時態度兇狠;考慮她有抑鬱症,控制情緒能力較差,最終判她監禁兩年半。
四十五歲被告張小桃,承認於去年九月八日在祖堯邨啟敬樓地下傷害女事主鄧運英(六十六歲)。被告跟港人丈夫育有兩女,但二人於一一年離婚。被告居於內地,事發前兩天才持雙程證來港探望女兒。
案情指,被告的前夫跟兩女兒原本居於友人借出的單位,案發期間友人有意收回單位,前夫偕女兒打算搬回母親(即女事主)祖堯邨的住所時,才發現弟弟因失業已搬回家,為此前夫深感不滿。被告得知此事後為女兒及前夫「出頭」。
事發當日被告偕前夫約事主在樓下商量,但甫見面,她二話不說便向事主出拳,期間她更從褲袋拿出生果刀,數度刺向事主腹部,一直在場目擊的前夫在最後關頭才說:「唔好打喇」並制服被告。事主送院治理,證實手腕、手臂及腹部受刀傷,一度要留醫深切治療部,現已完全康復。
辯方求情指,被告因關心女兒福利,一時激動才犯案,帶刀只為自衞,因事主曾對她惡言相向。
法官理解在港住屋問題的嚴峻,但被告亦不應用利刀去傷害弱老,法庭不接納被告犯案屬一時意氣,她早有準備要傷害事主,而且利刀是可致命武器,故必須將告被告嚴懲。
案件編號:DCCC 98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