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壹傳媒旗下的《蘋果日報》,於八年前刊出報道誣衊長沙灣警署一名女雜工干犯盜竊案,令她患上抑鬱。女工事後控告《蘋果日報》誹謗,高院經審訊後,於去年裁定她勝訴,下令《蘋果日報》賠償約七十四萬元給她,並頒發臨時訟費令,要《蘋果》支付訟費給她。不過案件餘波未了,雙方均要求法官修改臨時訟費令,其中原告一方指出,由敗訴一方支付訟費是常規,本案不應有例外。法官昨聽罷雙方陳詞,押後頒發書面判決。
原告羅紫清,指《蘋果日報》於二○○八年五月廿五日刊出一篇誹謗她的報道,該報道標題為「警署女雜工被指偷清潔用品」。由於該報道令原告聲譽受損和患上輕度抑鬱,她遂控告《蘋果日報》的東主兼出版商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印刷商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時任總編輯鄭明仁及撰寫報道的記者謝明明等四名被告誹謗。高院於去年八月裁定四名被告要賠償約七十四萬元給原告。
被告的律師昨透露,原告於○九年十月興訟後,被告於一一年十二月提出賠償二萬元向原告求和,而原告則在一三年四月新加入以涉案報道令她精神受傷害作為索償項目,由於被告在一三年四月之前不清楚原告受到的傷害程度,被告因此要求高院修改臨時訟費令,扣減被告支付給原告的訟費。被告又要求在評定訟費時採用較少訟費的基準。
不過,原告表明反對被告要求扣減訟費的申請,同時要求法庭在評定訟費時採用較多訟費的基準。原告的律師指出,敗訴一方支付訟費是常規,本案不應有例外,而法庭也未必要考慮被告是否曾提出賠款求和;另外,原告在涉案報道刊登後的數年一直要接受精神治療,在她新加以精神受損作為索償項目後,被告一直沒有提高求和的賠償金額。
案件編號:HCA 60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