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尖沙咀君怡酒店東主劉希泳,涉嫌於六年前先後三度向工商銀行訛稱要翻新酒店,以騙取共二億元貸款,因而被控三項欺詐罪。劉原本要求律政司安排他在高院受審,但律政司卻安排他在區院受審。他不滿律政司的決定,入稟高院,指前特首曾蔭權爵士、前全國政協劉夢熊、全國政協黃英豪等三人被刑事檢控後都被安排在高院受審,質疑今次事件顯示律政司的檢控政策不一,並要求高院准許他司法覆核挑戰律政司的決定。
五十九歲的劉希泳認為,他是一間香港著名酒店的東主,屬知名人物,控方指他欺詐的款額又高達二億元,而受害人更是中國市值最大的國有銀行,案件因此涉及嚴重商業罪行和公眾利益,根據律政司的檢控政策,律政司原應把案件交給高院審理,但律政司卻決定把案件交給區院審理。
劉希泳特別引述三宗公眾人物被刑事檢控的案件為例子,當中包括前特首曾蔭權爵士被控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前全國政協劉夢熊被控串謀詐騙罪和洗黑錢罪案、全國政協黃英豪被控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案,該三宗案件都交給高院審訊。劉希泳認為該三宗案件與其面對的刑事案件性質相近,而且該三宗案件涉款都不足二億元,律政司今次不安排劉希泳在高院受審,令人覺得律政司的檢控政策不一致。
劉希泳更表明,假如律政司安排他在高院受審,他可以用案件表面證據不足為理由向法官申請撤控,但律政司決定安排他在區院受審,是剝奪他申請撤控的權利,在程序上對他不公平。他又質疑律政司未有向他交代拒絕安排他在高院受審的原因。他因此要求高院准許他進行司法覆核,並要求高院暫時擱置他面對的刑事案件,直至今次司法覆核有結果為止。
劉希泳被控於一○年二月二日至四月十四日間,先後三次向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虛假地表示,三筆分別是二千萬元、八千萬元及一億元的貸款,款項將會只用作翻新有關酒店,而該三筆款項已於同年二月一日至四月十二日支付予北京築合建築設計事務所有限公司,意圖詐騙而誘使工銀亞洲向怡盛企業有限公司的銀行戶口,發放該三筆合共二億元的款項。案件早前已在區院提訊,並將於三月十一日再訊。
案件編號:HCAL 4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