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近年涉及航空公司服務的投訴有增無減,過去五年(二○一一至一五年),運輸及房屋局、民航處、消費者委員會、海關等合共接獲三千零一十八宗涉及航空公司的投訴。立法會議員梁繼昌質詢官員,有航空公司在官方網站發售註明「未經民航處批准」的航班機票,關注做法有否違法。運輸及房屋局在書面回覆中指,航空公司須就提供航班服務向本港民航處和外地航空當局提出營運申請,但法例並無禁止航空公司銷售仍在審批中的航班機票。
運房局指出,航空公司的航班服務須獲批准才能提供服務,但機票銷售策略和安排則不受雙邊民用航空運輸協定或本港有關航空運輸的法例規管。現時亦無法例禁止航空公司銷售尚在審批的航班服務機票,但已提醒航空公司須闡明有關載運條款,讓消費者作出全面考慮,包括可能需要承擔的風險。
運房局說,航空公司提供服務時一般附設銷售條款,載運條件及規例下的條款,包括取消航班的安排,以至賠償和退款等細節。若航空公司售票後,基於任何原因未能提供服務,航空公司必須按照機票條款或服務承諾,作出適當安排,但條款合約不受政府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