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暴動罪黃台仰嚴限保釋

大年初一至年初二爆發的旺角暴亂中,被指有份煽動群眾的本土民主前線召集人黃台仰被警方落案控以一項暴動罪,昨被解往九龍城法院提堂,暫毋須答辯。控方在庭上指,黃在暴動中帶領和煽動他人,其角色比其他人士更重,而且有理由相信他在事後躲藏,警方又在黃被捕的單位搜出製作煙霧彈等武器的「食譜指引」,相信可製作武器。總裁判官李慶年最終准黃保釋,但須提供現金及現金人事各十萬元、禁足旺角等保釋條件,案件押後至下月廿二日再訊。

現年二十二歲、報稱無業的黃台仰,被控於本年二月八日晚上至九日凌晨,在旺角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代表控方的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在庭上指,被告在案中任領導角色及煽動他人參與暴動,涉及的控罪嚴重,最高可判囚十年。

「食譜指引」可製煙霧彈

控方又指,事件被廣泛報道,惟警方一度未能找到被告,被告亦不在自己住所被捕,似乎在故意匿藏。控方在被告被捕的單位除檢獲現金、「偉哥」外,亦搜出一本「胡椒噴霧、催淚彈和煙霧彈的食譜指引」,可廉價製作武器攻擊他人,控方日後或會加控其他罪名。據悉,該本「食譜指引」有十多頁,以英文寫成。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祁志反指,控方未有通緝被告或公開要求被告自首,而被告被捕時所在的單位,是本土民主前線的財政代表居住,在單位搜出現金並不出奇,而被告從未見過控方指稱檢獲的物品。辯方又指出,被告是知名的公眾人物,維護本土價值,他有朋友將參與立法會新界東補選,若潛逃便不能助選作出貢獻,故不會愚蠢潛逃。

拒保候查 同屋漢獲釋

李官經考慮後,指嚴厲的保釋條件可減低被告棄保潛逃的風險,准他以現金十萬元,以及黃母提供現金人事十萬元擔保,其他條件包括不准離港、不准踏足旺角指定範圍(旺角道、花園街、登打士街和上海街之間的範圍)、須遵守宵禁令等。案件押後期間控方會調查和索取法律意見。

截至昨日為止,已有四十六人涉及旺角暴亂而被檢控。至於日前與黃台仰一同被捕的廿八歲男子,拒絕保釋候查,之後獲釋,但警方稱會保留檢控權利。根據早前報道,警方在涉案天水圍單位搜獲化學材料、伸縮警棍、電磁炮、約五十三萬元現金和一百粒懷疑第一部毒藥等物品。

案件編號:KCCC67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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