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澳門星際酒店於二○一一年因提供的服務和酒店業活動,被澳門當局徵收約二百五十萬元旅遊稅,星際酒店不服並提出上訴,昨日被法院駁回。
星際酒店被課稅項目包括「售賣船票、飛機和直升機票」、「停車場收入」、「交通運輸、租借設備、酒店日用品和報紙」等,涉及稅款約二百五十萬元。星際酒店指出該些僅屬酒店的輔助服務,不應被徵稅,故提出司法上訴。
澳門中級法院合議庭強調,旅遊稅的徵稅基礎是單純建基於「服務的提供」及相關價值,考慮到提供這些服務,可為酒店吸引龐大客源,令酒店獲更多經濟收益,故即使酒店只是作為中間人,實際提供服務和收取費用的是第三方,仍不妨礙財政局僅就「服務的提供」,向酒店徵收旅遊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