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憲法司法化

針對一起銀行收取信用卡欠款人高利率滯納金的案件,主審法官引用憲法內容,從憲法第三十三條關於「平等權」等多個層面,提出應該對案中的相關法律作出系統性解釋,指出「商業銀行錯誤將相關職能部門的規定作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據,這有違於《合同法》及《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據此,法庭駁回銀行有關滯納金的訴訟請求。

關於憲法條文能否適用到具體案件審理中去,一直是內地法學界其中一個熱點課題。其實遠在二○○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因着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齊玉苓案的提請,曾經公布了《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該案的上訴人(原審原告)是齊玉苓,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為陳曉琪、陳克政、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陳曉琪及其父陳克政在滕州八中和滕州教育委員會的幫助下,冒領濟寧商校發給齊玉苓的入學錄取通知書,偽造檔案,並由於濟寧商校在檔案管理中存在過失,使得陳曉琪頂替了齊玉苓入讀濟寧商校,齊玉苓因此對上述個人和機構提起侵權訴訟。

在審訊過程中,法院認為,以冒用他人姓名的方式侵犯其他人的受教育權查明屬實,且損害後果嚴重。可是民法通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法規當中,均沒有對此有明確規定。同時,作為案件審理依據的法律法規關於公民權利的規定,則呈現跟憲法規定相牴觸的可能。明天續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