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憲法走進具體審判

最近在內地,一起案件引起了法學和法律界的熱烈討論。審理這案件的法院只是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法庭級別並不算高。案件的爭議點,也只是普通的信用卡滯納金問題。可是主審法官引述了《憲法》第三十三條的「平等權」作為論據否定長期施行於銀行業的滯納金,成為內地司法界首次在審判過程中具體引用憲法內容。

本案中,銀行收取信用卡欠款人每月百分之五、即年利率為百分之七十八的滯納金。根據中國《合同法》和《商業銀行法》的規定,貸款利率受法律限制。最高人民法院據此作出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當中明確規定最高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四,否則便構成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可爭議焦點在於該司法解釋針對的範圍只限於民間高利貸,那麼商業銀行受不受此約束?另方面,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卻明確規定銀行收取滯納金的制度。對此,法庭該如何處理案中這筆由銀行收取、基於《管理辦法》而作出、但卻高於一般利率規定的滯納金的合法性問題呢?

法官引用《憲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闡述「平等意味着對等待遇,除非存在差別對待的理由和依據。一方面,國家以貸款政策限制民間借款形成高利」。

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貸領域又形成超越民間借貸限制一倍或者幾倍的利息。這顯然極可能形成一種「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外在不良觀感。有關問題明天續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