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失業漢提堂 禁足旺角

【本報訊】大年初一至年初二爆發的旺角暴亂事件,再有一名廿三歲失業青年被控一項暴動罪,他昨被押送到觀塘法院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獲准以現金一千元保釋,另需遵守禁足令,不得踏足旺角指定範圍。

另40人四月初再提訊

被告與其他四十名已提堂的涉案人士一樣,將於四月七日在九龍城法院再提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及索取律政司法律意見。

被告霍廷昊(廿三歲),被控於本月八日晚上至九日凌晨,在旺角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其他涉案人士於早前提堂時,曾獲大批支持者到法院內外聲援,他們更在支持者的協助和掩護下「包到冚」搭的士離開。法院昨日的情況卻截然不同,雖然繼續有大批記者到法庭採訪,但霍僅有數名親友到庭旁聽支持。霍辦理保釋手續後,便戴上口罩急步離開法院。

控方不反對霍保釋。報稱任職侍應的霍透過當值律師表示,他現時與父母同住,過往並無案底,但由於近月失業,他只可交出有限的保釋金。

涉暴動罪 准以千元保釋

裁判官批准霍以一千元保釋,但霍於保釋期間需居於報稱的大埔地址,亦不得踏足旺角的指定範圍,轉車或乘搭交通工具途經則除外。

對於有報道質疑霍被扣押逾四十八小時後才被帶到法庭提堂,代表控方的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庭外回應指出,《警隊條例》第五十二條列明若警方決定落案起訴被捕人士,警方應在切實可行下盡快將其帶到法庭,但條例無規定必須跟從四十八小時的時限,警方亦要考慮法院假期等實際情況,霍於上周三(年初三)晚上十一時在旺角街頭被捕,而警方已於前日(年初五)晚上七時決定落案起訴霍。

案件編號:KTCC 67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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