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頒布了《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考察辦法(試行)》、《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副組長提名考察辦法(試行)》、以及《中管企業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考察辦法(試行)》三份文件,明確規定紀委書記和副書記的提名、考察和任命,由上級紀委和組織部門,即由中紀委、中組部和國資委負責,而不再是同級黨委負責。估計這能夠從制度上,加強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管理,減少同級黨委對同級紀委監督辦案的干預。
在現時的制度下,雖然規定了紀委同時接受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可是各級紀委書記主要是由同級黨委提名,並報請上級任命,各級紀委也主要是在同級黨委的管理下工作,所以往往不敢監督同級黨委,特別是黨委書記。這次改革,將強化紀檢監察機關的獨立性,增強紀委對同級黨委的監督能力。這在整個司法改革上具有突破性意義:以人事權來強化紀檢機關的體制獨立性。改革的方向,連貫着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依法治國」主張下,一直在進行的包括建立巡迴法院,以及構建中央與地方權力劃分法律框架等措施的方向。
改革的內容集中在執政黨內部機制,但卻離不開中央承擔更大法治責任和司法權力,以便有足夠強大的司法手段對地方政府萬一超越法律規定逾越權限的行為進行糾正。除了宏觀的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路線,這次改革將帶來執政黨內部體制的變化,紀委書記監督權的地位將重新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