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全面了解內地正在發生的司法和檢察機構改革,我們需要把這一個環節放在宏觀的中央和地方權力格局改革來分析,才能夠明白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主張的「依法治國」所包括的內涵。
「依法治國」包括了多方面的內容,例如政府與社會關係等等,但對於中央與地方關係這個重要的問題,卻沒有受到太多關注。事實上,在整個「依法治國」的改革進程中,如何以法律規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權力劃分,是一個非常核心的課題。
目前,中央和地方權力的劃分仍然有很多未太明確的地方,中央主要通過人事任免權來體現對地方的意志。當下改革的大概思路,就是由中央承擔更多的法治責任,包括在執法上,強化中央政府的宏觀管理、制度設定職責和必要的執法權;而在司法上,明確界定為中央權力。至於地方,則主要集中在承擔行政職責方面。中央對地方行政權力減持,同時增強掌握司法權力,實質上有助於防止地方逾越權力。一旦地方不按法定權力履行行政職責,中央便可以通過司法渠道進行矯正。這在客觀上,形成了司法對行政的監督格局。
這是一次對管理系統的深層建設。中國自古以來的中央與地方關係都依靠中央對地方大員掌握人事任免來進行管理,從來沒有出現過以法律規管縱向的兩級政府權力劃分,更沒有過以司法監督行政的橫向制衡。現在這個改變,對於中國行政管理體制從人治步向法治,將會產生深遠的歷史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