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警方協助國際刑警組織其他成員執行拘捕逃犯,過程複雜且須嚴守香港法律,並非一時三刻可以完成。香港警隊為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的支局,日常由聯絡事務科負責協調各地執法部門及各國駐港領事館警務聯絡官,包括要求港府提供司法互助,或要求香港警方拘捕被通緝逃犯,並安排遣返。香港警方在處理時須嚴守程序,即使逃犯已抵港,警方亦要等成員國提交的完備文件到手,才能對逃犯採拘捕行動。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若美國執法部門已通知香港警方相關的通緝令,但仍未正式發出列明逃犯詳細個人資料及所犯罪行的臨時拘捕令前,香港警方都不可對該人作出拘捕行動。陸稱:「雖然係咁,警方都可以應美方要求截停逃犯,等齊文件再正式拉人。」警方將逃犯拘捕後,需於四十八小時內提堂,若然美國政府要求港府將逃犯遣返,則需於其被捕後六十天內,提出正式的引渡要求,亦要經本港法庭審理。
根據香港法例第五百零三F章《逃犯(美利堅合眾國)令》第八條列明:「移交逃犯的要求須由締約一方的有關當局向締約另一方的有關當局以書面提出」,而該文件必須一併列出「被要求移交者的描述」、「罪行事實及案件程序背景數據」,以及「被要求移交者所犯罪行的法律條文說明」等,法庭才會考慮安排引渡。陸形容有關過程非常複雜,期間,逃犯在香港有權申請保釋或上訴,「但如果係殺人咁嚴重罪行,通常唔批。」
本港警方過往曾協助澳洲、美國等成員國拘捕和引渡逃犯。去年曾引渡涉性罪行港男回英國受審。在英國任職溜冰教練、涉及多宗性罪行的香港男子曾杰兒Joseph Tsang,去年八月在英國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強姦等罪,惟當時卅一歲的他涉嫌於保釋候判期間潛逃香港。香港警方根據英方要求將他拘捕,並三度在東區法院提訊,裁判官指案件性質嚴重,不批准他保釋。提訊期間,控方應英國政府要求,申請對曾進行引渡程序,曾亦同意引渡安排,並願意自首,隨後被引渡返英國受審。
一三年六月,美國前特工斯諾登入境香港,美國當時要求港府作出引渡,但港府指美方的文件未能全面符合本港法律要求,在未獲得足夠資料的情況下,無法律依據限制斯諾登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