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財委會在一四年六月審理新界東北發展前期撥款時,時任財委會主席吳亮星突然「剪布」,宣布表決並通過撥款。立法會議員黃毓民不滿吳未有處理其提出的動議,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但高院於去年十月否決受理案件。黃毓民昨於高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指黃沒有上訴勝算的機會,即時駁回其申請,並下令黃需支付七萬元訟費給兩名反對申請的前財委會主席吳亮星和張宇人。
上訴庭昨判決指,基於法庭不干預政治的原則,法庭只會審視財委會主席是否有「剪布」的權力。終審法院曾裁定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有權「剪布」,該案例的法律原則同樣適用於本案,財委會主席確實有權力終止辯論和宣布表決,法院與立法會扮演不同的憲制角色,財委會的會議程序屬政治爭議,政治爭議應留給政治解決,法庭不會干預,黃因此無上訴勝算的機會。
案件編號:HCMP 321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