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全國政協副主席霍英東家族的爭產案,有關遺產總值估計至少逾三百億元,霍家成員原本已簽署「大和解」協議,惟事後長房三子霍震宇偕姐姐霍麗萍和霍麗娜,要求重啟爭產案,獲上訴庭批准他們重新興訟。霍震宇終就事件昨日入稟高院,要求家族公司行使權利,以象徵式一元回購價值逾九十億港元的南沙發展計劃之四分之一權益。霍震宇並在今次訴狀中證實,三年多前促成霍家成員間和解的「大人物」,正是董建華及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
原告霍震宇,被告有十二人,當中包括其兄長霍震寰、霍震霆以及多間家族公司,而霍麗萍和霍麗娜因是遺產受益人,故亦被列為被告之一。
今次重啟的訴訟,主要涉及霍英東生前大力投資的廣東南沙發展計劃的其中四分之一權益,現時由霍英東基金持有。據一三年估計,南沙計劃單計地價,價值已達三百億元人民幣,四分之一約值九十億港元,且其價值會隨着計劃被升格至國家級發展地帶而愈升愈高。
入稟狀指,霍家透過一間「番禺發展有限公司」持有南沙發展計劃的部分權益。而番禺發展的股份,一半由慈善機構霍英東番禺建設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另一半則原屬於霍家的有榮有限公司持有,至九七年以一元售予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但當時賣股合約定有回購條款,有榮可在十年內同樣用一元購回股份。
原告在一一年就父親的遺產興訟,翌年家族成員在董建華和梁愛詩的主持下達成「大和解」,期間董建華定下三大核心原則,就是要「公平、透明、合法」。惟原告事後發現,震寰是在商討和解時蓄意隱瞞上述的回購協議,至一三年才交出九七年賣股合約的詳細條款,違反了「公平、透明」等原則。
原告現要求法庭頒令,下令震寰及震霆等促使霍英東基金,將上述的南沙四分之一權益轉到由長房成員新成立的公司名下,或要震寰震霆就誤導弟妹和解而作出賠償。原告更要求法庭確認,他有權恢復一一年提出,撤銷震寰擔任亡父遺囑執行人資格的訴訟。
案件編號:HCA 9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