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周刊》賠前員工2.2萬

【本報訊】《明報周刊》前美術總監李海威入稟勞資審裁處,向明報雜誌有限公司追討逾二萬二千四百元離職代通知金,雙方最終達成和解,資方接納審裁官建議,「齊頭」向李海威支付二萬二千元,有關款項須於下周一或之前經勞審處轉交申索人。

解僱代通知金不足

案情指出,李海威於去年六月十五日入職,獲明周聘任美術總監,月薪三萬元,並有三個月試用期。李海威同年九月十七日獲資方支付七日代通知金,終止僱傭合約,於廿二日正式離職。李海威指已通過試用期,資方應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向資方追討廿三日代通知金差額。

審裁官稱,案件爭議點不在於申索人的工作表現,唯一要考慮員工是否已通過試用期。申索人的試用期於九月十四日屆滿,資方作出解僱通知是十七日,須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

資方代表、《明報周刊》人事部主管劉女士解釋,公司一般情況下,會向員工發信知會已通過試用期,但未有向李海威發信,意味着未有通過試用期。但遭審裁官質疑合約無寫明有類此做法,以及資方無發出書面通知李海威被延長試用期,故須支付廿三日代通知金差額,雙方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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