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母代為產子,一旦引起爭拗,究竟誕下的子女撫養權誰屬?又存在何等法律風險?內地律師陳志榮表示,早前內地部門討論國家生產法時,有意禁止代孕,但現時仍屬討論階段。他指在內地出生的嬰兒五歲前,百分百歸生母撫養,除非患有精神病或需服刑等理由,才歸父親撫養。
陳續指,以香港男同志找代母生產為例,不討論道德層面,法律上提供精子的男方肯定是嬰兒生父,日後有權承繼遺產;若男女雙方無婚姻關係,嬰兒出境往香港肯定有問題,除非母親在香港生產。
他指出,代孕行為界線模糊,男方容易犯上嫖娼罪,若母親被發現通過某些協議出售嬰兒,亦會被控以遺棄嬰兒罪。
另外,本港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代孕行為在香港是違法,他解釋,以男方在內地找代母產子後欲帶回港撫養為例,即使男方聲稱是嬰兒生父,但由於是找代母生產,男方以此為由亦屬違法,嬰兒在沒有身份情況下,不要說來港定居,就算是來港探親亦不可。若男方先與女方有婚姻關係後產子,其後一旦被證實純粹因為嬰兒而有婚姻關係,亦可能會犯上假結婚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