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西蘭與同性伴侶合法結婚的男高級入境事務主任,不滿公務員事務局和稅務局拒絕承認同性婚姻為有效的婚姻,令他與其男性伴侶不能享有已婚公務員的福利和稅務優惠。他曾與當局交涉,並先後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和平等機會委員會求助,但都不獲受理,最終要由法律援助署代表他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政府的決定。申請人認為政府的決定是性別歧視,因此牴觸《基本法》和《人權法》,他要求高院下令公務員事務局和稅務局要平等對待異性婚姻和同性婚姻。公務員事務局和稅務局均指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拒絕評論案件。
申請人姓梁,於○二年加入入境事務處,現為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一直關注同性戀行為的議題,他早於○六年高院裁定法例禁止廿一歲以下男子同性肛交屬違憲時,就已經用該案為其研究課題,並寫成碩士論文。梁當時在論文中表示,爭取同性戀的法律權益分三類,並認為該案只屬第一類,即私人的同性戀行為,餘下兩類是要爭取令同性戀行為不受歧視,以及爭取同性婚姻和同性伴侶領養孩子。梁於寫成該論文時,該案尚在上訴階段。終審法院後來裁定有關法例有歧視成分和違憲。梁今次申請所引用的《基本法》和《人權法》條文,與該案所引用的大致相同。
梁於○五年認識從事航空業的英籍男子Scott,兩人於一二年開始拍拖,他們一年後訂婚,並於去年四月在新西蘭正式註冊結婚。梁於婚後曾按照《公務員事務規則》向公務員事務局申報更改婚姻狀況。惟局方就回覆指,據《婚姻條例》對婚姻的定義,只包括一男一女的結合,故不會承認其婚姻關係。梁及其男性伴侶因此不能獲得已婚公務員及其配偶的福利,當中包括醫療福利。
此外,梁於婚後向稅務局申報他們的婚姻關係,最初沒遇到問題,但當他們於今年選擇共同報稅,卻未能成功辦到。稅務局其後覆信表示,雖然《稅務條例》對婚姻的定義,並無表明是一男一女,但其條文有用到「男人」與「妻子」的字眼,故局方認為亦應解釋為只限異性婚姻,因此拒絕他們以婚姻伴侶身份報稅。
梁質疑公務員事務局和稅務局的決定屬性別歧視。梁又指,當局純粹因他與伴侶同屬一性別而不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實屬欠缺實質理據。當局用捍衞家庭價值之類的理據,也不足以作為同性戀者不平等待遇的理由。如政府欲利用政策去阻止同性戀行為,就更是侵犯個人的私生活自由,屬於違反人權及違憲。另外,《稅務條例》寫明,在外國有效締結的婚姻,不論香港法律是否承認都屬有效,稅務局的說法是曲解條文。
案件編號:HCAL 25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