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男警無視停牌 差館內屢駕車

隸屬西九龍總區交通部的男警員在他停牌期間,涉嫌在五個月內多次於警署內駕駛電單車和私家車而遭同袍揭發,他事後被控停牌期間駕駛和無第三者保險下駕駛等共十七罪。案件昨日在九龍城法院開審期間,被告先後承認四項停牌期間駕駛和四項無第三者保險下駕駛罪,並否認其餘控罪,控方則將部分控罪撤銷。裁判官將案押後至今天再處理,以待控方準備同意案情,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卅歲被告張偉倫,現遭警隊停職。他被控七項停牌期間駕駛和十項沒有第三者保險下駕駛罪,控罪指他在去年八月十五日至今年一月六日,在停牌期間於紅磡的警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內,分別駕駛一輛電單車以及一輛私家車;以及在駕駛上述車輛時,沒有有效的第三者保險。

被告昨日原本只承認兩項停牌期間駕駛和兩項無第三者保險下駕駛罪,並否認其餘控罪,控方即時不提證供起訴其中三項無第三者保險罪,案件隨即開審。

控方之後傳召證人作供,與被告屬同一隊的警員黃志雄供稱,本年一月六日早上回警署上班時,看見被告駕駛電單車駛入警署範圍,將車停泊在後巷,證人當時心想:「Kim(被告)咁早返嘅?」未幾即見到被告步出後巷,進入警署。

認「無第三者保險」

辯方開始盤問證人前,向裁判官申請將案押後至下午。而再開庭時,被告再承認另外兩項停牌期間駕駛和兩項無第三者保險下駕駛罪。控方申請將案延至今早,以便準備案情,並表示待被告同意有關案情後,會不提證供起訴他餘下的六罪。

案件編號:KCCC 165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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