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電台首席智囊陳志雲被指○九年擔任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期間「秘撈」,未經同意收取十一萬二千元酬勞,出席無綫除夕倒數節目的《志雲飯局》環節,陳與當時助手叢培崑被控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律政司在第二度上訴後獲得直,上訴庭頒令交由原審法官裁定二人罪成及判刑。區院法官潘兆童昨日正式裁定二人罪成,判刑時指二人在本案上屬「技術性」犯法,亦不能以貪污來形容,適當判刑只有罰款,故輕判陳罰八萬四千元,叢則罰二萬八千元,剛好是控罪中的金額。
將於明天(星期日)度過五十七歲生日的陳志雲及叢培崑(卅三歲),聞判一刻均木無表情;相反到庭支持他們的大批親友則表現激動,散庭後拍掌歡呼更有人落淚,陳、叢之後不斷與親友擁抱。雖然二人會因此案留案底,但免受牢獄之苦,這亦對因此案纏訟五年、折騰良久的陳志雲來說,是一份最好的生日禮物。
法官最後重申,本案是一宗極為獨特的案件,強調判予兩名被告罰款,並非表示法庭不重視貪污案,一般情況下監禁仍是適當判刑。律政司發言人回應指,會研究法官判刑理據和主控報告後,才決定是否要跟進。發言人又指因陳、叢已表明考慮提出終審上訴,故現階段不宜評論。陳、叢的律師早前表示,已就定罪一事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稍後開庭處理。
法官昨表示,早前已清楚說明本案與一般的貪污案極不相同,陳只是沒有根據僱傭合約向上級申請接受外間工作和收取報酬。該工作雖與無綫的業務有關,但兩名被告並無刻意隱瞞陳收取報酬演出,亦無不誠實意圖;上訴庭亦只是推翻潘官認為二人有「合理辯解」的裁決此點。
法官引述包括邵方逸華等前無綫高層求情信指,如陳申請此項「外間工作」是會獲批准,陳無作申請並非隱瞞,只是疏忽。法官又指陳的行為和無綫不存在利益衝突,亦無涉及濫用職權,故足以判非監禁刑罰;法官亦認同陳在慈善不遺餘力,故認為罰款恰當。
法官並對控方作出批評,指控方欲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3A條,要求法庭頒令禁止陳在七年內擔任公營機構職務;另外要求陳把涉案十一萬多元酬勞交還無綫。法官表示,這是防賄條例生效卅五年來,控方以此案作出首次申請,「連許仕仁案都有冇用此條例去申請」,但此案並非如一般貪污案嚴重,另外,交還酬勞亦對陳不公。法官對控方的兩項申請深感費解及失望,並指這是對陳的無理壓迫,因此否決申請。
案件編號:DCCC 1214/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