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電台首席智囊陳志雲被指○九年擔任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期間「秘撈」,未經同意收取十一萬多元酬勞,出席無綫播出除夕倒數節目附加的《志雲飯局》。他與當時助手叢培崑被控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在區院經兩次審訊後均脫罪,但律政司兩個月前作第二度上訴時得直,上訴庭頒令由原審法官裁定二人罪成及判刑。陳志雲早前向上訴庭申請暫緩執行判刑的命令,直至他在終院翻案有結果為止,但即時被上訴庭駁回,上訴庭昨頒下判詞解釋原因。而原審法官潘兆童亦將於本周五處理陳、叢二人的定罪及判刑。
是次暫緩申請只有陳志雲(五十七歲)提出,叢培崑(卅二歲)原本亦曾作出此項申請,但中途已撤銷,陳志雲昨日無到庭取判詞。
判詞指,上訴庭今年十月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時,其實已等同裁定陳志雲罪成,並可直接將陳定罪及判刑;只是考慮到《人權法》的規定,如直接將他定罪及判刑,可能會剝奪陳向上級法院覆判的權利,故才交還原審官處理。判詞亦特別聲明,上訴庭頒令理應盡快執行,陳的律師指上訴庭無指明原審需於固定時限內執行命令,是毫無根據。
另外陳的律師指陳參與極多的慈善活動,若將陳定罪,不但對他有災難性及不可逆轉的打擊,亦會對該些慈善機構及受益者有不利影響。上訴庭對此不認同,指任何人被法庭裁定罪成,必會面對某些困苦,只是受苦程度因個別人士不同背景而有異。而被告的背景、社會地位、個人財富和定罪,可能影響其他人士等因素,都不會左右法庭的處理方法。
判詞又指,被告被定罪後當然有權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但陳的律師指因終院可能會批准陳的上訴許可,最終或會裁定陳上訴得直,因此原審法官毋須即時對陳作出判刑。上訴庭認為此說法是本末倒置,亦不認同陳的律師指,暫緩有關命令是一項行使酌情權的行政決定。
總括而言,上訴庭認為陳的申請全無理據支持,故拒絕其暫緩定罪及判刑的申請,並下令陳需支付是次訟費。至於上次律政司獲上訴得直一案的訟費,因為是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故上訴庭下令陳及叢則毋須支付該次的訟費。
案件編號:CACC 183/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