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澳門行政會完成討論《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律草案。該法案旨在促進澳門與中國其他司法管轄區未來的刑事司法協助安排,透過法案訂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一般原則及規定,規範常見的刑事司法協助,包括移交逃犯、執行刑事判決、移交被判刑人、移管刑事訴訟,以及其他刑事司法合作的內部程序。草案亦建議,若有關的刑事司法協助涉及的罪行可被判處無期徒刑、終身監禁或死刑,必須拒絕提供協助,但若提出請求一方保證不判處這些處分,則仍可提供協助。
現時澳門的《刑事訴訟法典》未有涵蓋所有常見的刑事司法協助方式,而《法典》當中有關移交逃犯的程序是由特別法規範,上述法案則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訂定一般原則及規定。
法改局代局長曹錦俊昨被傳媒問及若澳門居民在內地被指觸犯國安法或尋釁滋事罪等,澳門會否作人員移交。曹錦俊回應稱,法案設「雙重處罰」原則,即必須兩地均視為犯罪才會移交,例如有澳門居民被指在某地犯法,請求方把犯罪事實交到澳門的法院審理,決定在澳門是否犯相關罪行;曹錦俊並表示,法案亦依從國際「一事不二審」原則,例如某人在澳門被判刑,就不能再就同一事作另次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