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已故麗新集團主席林百欣(林伯)的遺產訴訟案,林伯的三太顧瑞英和林明珠母女,早前向高院申請,指林伯在逝世前兩個月,把名下麗新製衣股份悉數饋贈予二太余寶珠和林建岳母子的做法,與林伯在○四年遺囑中要求待他死後才送出該些股份的指示有矛盾,另外該遺囑中亦未有把顧氏母女列為受益人。顧氏母女要求林建岳等人披露該次饋贈股份的文件,以調查林伯在立遺囑時是否受余氏母子不當影響。法官昨接納申請,下令林建岳等人要披露文件。
顧氏母女一方指稱,○五年二月過世的林伯,在○四年立最後一份遺囑時已患有癡呆症,其遺囑上的簽名又與平常有異,認為林伯當時其實已無精神行為能力和書寫能力。顧氏母女要求推翻該份遺囑,並要求高院確立林伯早年所訂立的遺囑,即一份於一九七三年訂立的中文遺囑或另一份於一九六七年訂立的英文遺囑。
法官昨判決指,此爭產案最大爭議是林伯訂立○四年遺囑時,是否具備相關精神行為能力,以及當時有否受余寶珠和林建岳母子的不當影響;而林伯將麗新製衣股份悉數饋贈余氏母子的時間,與他立遺囑時間相近,法庭實有需要調查。
案件編號:HCAP 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