嫻話家常:勞工事豈能以貓代虎

從前,有一條村落老虎為患,經常在晚上入村獵殺禽畜,令村民大受滋擾,人心惶惶。村長受到很大壓力,於是成立獵虎隊入森林搜捕,多個星期沒有所獲,虎患持續,村長更飽受批評辦事不力……村長於是想出「辦法」。有一晚,村長集齊村民,然後大鑼大鼓地宣傳他捕虎成功,大眾都在等待他從森林戰勝歸來。然而,大家見到的,只是村長一手執着的一隻虎紋小貓!

前日,張建宗局長被問到,有關亞視欠薪事件上,是否足夠對僱主起阻嚇作用?局長強調勞工處已「依法辦事」,因為在案件中,勞工處已按理據,對法團負責人嚴厲執法。驟眼看,一派已經打到大老虎的模樣,完全沒有提及需要檢討!如果按照本子辦事,「少做少錯、唔做唔錯」的行規,在現行法例上,已經做足了工夫。正如勞工處的新聞稿指,該處會嚴厲執行《僱傭條例》第64B條,「如法團違反上述的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或其他類似的人員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造成,該等負責人員同樣會被檢控。」 

的而且確,在法律上,身為法團負責人,一個「食得鹹魚抵得渴」的職位,毫無疑問是需要負上責任,這是合情合理的,我亦非常尊重法院的判決。但有很多街坊問我,為何在股權上明爭暗鬥的真正老闆,明明有錢不出糧,更鬧出員工「由債主變債仔」等借糧鬧劇,反而沒有任何後果?更可找個受薪管理層負責?難道,這就是為打工仔女爭取公義的法律?

今次案件是個先例,讓所有大老闆日後可以心安理得地將問題置身事外,任由打工仔女冇糧出,而刑責大可由「受人錢財」的法團負責人來消災……敢問勞福局局長、勞工處處長,當勞工法律是保障那些高高在上者的時候,真的應該為今次「成功檢控」而沾沾自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