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現年五十歲廣告業女從業員馬容美(譯音),於○九年四月與一個網球會的會員結伴到馬來西亞沙巴旅遊時,在酒店內打水上排球,結果弄傷右眼。她聲稱是其男性友人鄭莫林(譯音)出手攔網時越過球網打傷她,控告鄭和向鄭索償逾八十九萬元,但鄭否認指控。區院法官經審訊後,昨頒下判詞,指在考慮了當時環境、原告和被告二人距離、球網高度、他們當時站在水中、有水阻難跳起等因素之後,認為原告的說法不合常理和不合邏輯,裁定原告是「食波餅」受傷,故判原告敗訴,並要原告支付訟費給鄭。
案件編號:DCPI 631/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