搵錯目標 執法者照監聽四日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向特首提交的《二○一四年周年報告》揭發十二宗違規或異常個案,內容涉及無意中取得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撤銷授權後進行未獲授權截取及交還監察器材時間有誤等;其中一宗嚴重違規個案,涉及有執法人員在未獲授權下截取目標人物的通訊長達四天,專員對有關人員的表現感到失望,更要求該執法機構重新徹查有關違規事件。

報告列出其中一項違規事項,涉及有執法人員申請對兩項設施進行截取,並述明設施均由目標人物A使用;其申請的誓詞指A為截取的目標人物,又相信與B為同一人,但當截取通訊行動進行長達四天後,當值監聽人員懷疑截聽的設施並非由同一人使用,同日決定終止截取。

報告指執法機關在提交申請的誓詞中,未有提及申請前曾分別對目標人物進行了兩次跟蹤行動,包括預期目標人物會出席晚膳和會面,但人員最終未有發現目標人物B出現在晚宴,卻發現同場有另一名中國男子。可是,有關行動負責人員和上司在申請誓詞卻述明目標人物當晚與一名中國男子晚膳。

專員認為事件嚴重,因為在停止截取後的調查發現,出席該晚宴的中國男子其實就是目標人物A,但使用有關設施的卻是B;換言之,有關誓詞述明A就是B的說法並不相符。專員續指該設施並非由A持有,但執法人員仍截聽該設施長達四天時間,認為其截取是在沒有授權下進行,屬違規個案。

申請誓詞存誤導資料

報告亦列明該行動負責人員既未獲授權進行截取,誓詞更存在誤導性資料,而且並無提及B並無出席晚膳的事實,違反守則之餘,亦影響截取申請獲批的決定。專員不接受該執法機關稱人員並非刻意提供不符事實的資料來誤導小組法官。雖然執法機關調查後提出以口頭或書面警告及勸戒,但專員認為處理「過於寬鬆」,要求更深入調查。

專員提多項改善建議

另外,各執法機構去年共提出一千五百廿二宗截取通訊申請,較前年上升一成,創過去五年新高,小組法官共拒絕四宗申請,批予授權時限最長的一宗為期四十二天,平均時限為三十天。至於秘密監察方面,執法機構共提出四十二宗申請,其中卅七宗屬第一類即私隱侵擾度較高的監察,授權時限最長為廿九天,最短不足一天,平均為十六天。

專員提出九項建議,包括制訂目標人物已被逮捕的自動通報系統、適時撤銷訂明授權及在檢討表格載明可供執法機關檢討人員用作檢討的資料等,保安局全部接納有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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